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温州市制笔协会,英文名称为WENZHOU WRITING INSTRUMENT ASSOCIATION,缩写为WZWI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温州市制笔产业相关的企业、团体和人士自愿组成的,具有法人地位的行业性、非盈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根据中国法律和国际惯例,整合温州市制笔产业资源,发挥促进、服务、维权、自律作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围绕提升温州制笔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市场竞争能力、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企业家素质,力促制笔企业转型升级。
第四条本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的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协会的行业管理部门是温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简称市经信局),登记管理机关为温州市民政局,党建领导机关是温州市民政局社会组织联合党委。本协会接受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和党建领导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独立开展业务,可同国内外相应组织签署有关民间的经济科技等交流与合作的协议、协定和其他文件。
第六条 本协会地址设在浙江省温州市温州大道823号爱好数字园A幢201室,电话:0577-86580185。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协会业务范围:
1、开展对制笔行业包括相关企业基础资料的调查、收集和整理工作,负责制订本行业的发展规划,向政府提出有关本行业发展的经济技术政策方面的建议,为企业经营决策服务;
2、及时向会员企业提供最新的制笔经贸动态和国际市场调研情况,帮助企业拓展国际市场,发布贸易信息,提供贸易机会,介绍经济技术合作对象,提供信息咨询及国内外公司企业的资信调查服务;
3、建立与全国各地及海内外制笔行业协会、商会及其他经济团体和相关企业的密切合作,组织会员企业出国访问、考察、培训、交流和经贸洽谈活动;
4、加强专利和知识产权保护,协助会员单位做好专利管理工作;加强与政府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合作,建立制笔专利技术检索资料库;建立协会会员企业之间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内部自律机制,开展维权活动;协助会员企业处理有关知识产权的纠纷;
5、为会员企业提供法律咨询和服务,担任代理人参与各种涉外经贸案件的咨询、调解、诉讼和仲裁活动,组织制笔行业共同应对反倾销、反垄断、反补贴调查;制订行业内部有关产品仿冒、人才流动、技术保密等行规行约,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协调会员关系;
6、沟通制笔企业与政府之间的联系,贯彻实施政府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代表企业向政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开展行业经济的调查研究,提出制笔产业政策、发展规划建议;
7、经政府有关部门授权,制定行业规范、产品质量、计量、技术标准、组织推进行业标准实施;开展检查评比工作,审查和推荐行业和国家、省、市名牌产品,推荐企业申报国家、省、市级科技项目;
8、推进行业信息化工作,努力办好本协会网站,逐步建立笔类产品展销与采购的电子商务体系;
9、举办制笔相关的展览会、研讨会、技术讲座等活动,组织会员企业参加境内外相关展会,推进行业的科技创新和智能化进程;
10、组织会员企业职工进行岗位练兵、技术培训和职称评审工作,以提高本行业企业管理水平和职工技能水平;
11、承担和接受政府委托的有关工作;
12、开展行业协会宗旨允许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会员种类分为企业会员、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和名誉会员。
1、温州市制笔行业相关企业、团体、人士,经申请批准可成为企业、团体、个人会员;
2、温州市以外地区制笔行业相关企业、团体、人士,经申请批准可以成为名誉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2、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并积极承担履行会员的各项责任与义务;
3、在本行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1、提交入会申请;
2、经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3、提交有关部门核准的注册登记证书及有关证明文件,办理入会手续,签订会员承诺书;
4、由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
3、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6、通过本协会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建议权;
7、会员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寻求本协会的保护和支持;
8、可要求协会对其提供的资料保密。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中国法律、国际惯例、协会章程和约定;
2、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3、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维护本协会声誉和形象;
4、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5、按规定交纳会费;
6、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2年不参加协会活动或者1年不交纳会费的,由协会秘书处发出催款通知,接通知10日内不予改正的,视为自动退会,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会长会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本会的解散、分立、终止等事宜;
5、通过会费标准;
6、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3年。每3年最少召开1次会议,(一般每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3、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4、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由会长会议商量决议换届事宜,经理事会议通过;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3年,任期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选举并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2、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4、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会成员3名。
监事会是会员大会设立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协会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对会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的职权是:
1、对协会的决策、决议、计划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2、对协会的会费收缴、使用及财务预算、支出和决算等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3、对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任职人员和社会团体聘请的工作人员工作情况进行监督;
4、对协会的内部机构的设置、运行及各类人员的任免,会员大会的召开、选举程序进行监督;
5、对协会的会员违反协会纪律,损害协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执行。
第三十二条 监事应列席理事会会议。
列席会议的监事有权发表意见,但不享有表决权。列席理事会会议的监事应当将会议情况报告监事会。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一般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或其授权代表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作出决议,应经全体监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可采取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方式,不得以鼓掌方式进行表决。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监事应当出席监事会会议,因故缺席的监事,可以事先提交书面意见或书面表决,也可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载明授权范围。
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时,可以邀请社团负责人、秘书长或其他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没有担任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理事及财务人员;
2、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公道、正派;
3、具有与担任监事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经验;
4、身体健康,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三十六条 监事由理事会提名,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监事可连选连任,但一般不超过两届。监事在任期内,会员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由监事会投票选举产生。监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1、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决定是否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2、检查监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监事会报告决议的执行结果;
3、代表监事会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4、签署监事会的决议和建议;
5、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1、会费;
2、捐赠;
3、政府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业务管理机关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七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的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和党建领导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五十四条 本协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在本协会开展党的工作。
第五十五条 本协会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协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需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审批。
第五十六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五十七条 本协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协会党组织意见;本协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八条 本协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五十九条 本协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协会负责人参加。
第六十条 本协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经2022年6月24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