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制笔协会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协会信息披露管理,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依据《温州市制笔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本行业产生重大影响而会员尚未得知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以规定方式向会员或社会公布的行为。
第三条 协会信息披露内容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报告为定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部门认为有必要披露的信息,也应当予以披露。临时报告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时间、地点及议程;
(二)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三)对行业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第四条 信息披露是协会持续责任,应忠实诚信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应真实、准确、完整报送、披露信息,确保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信息披露载体可以是协会内部读物、网站、媒体等。
第五条 协会一旦发现披露信息有误、遗漏或误导,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失实公告。
第六条 协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工作。
第七条 协会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报告应经协会理事会、监事会审议后,向会员公布,并报市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
第八条 协会应在会员大会、理事会召开之前告知会议时间、地点、方式及议程等事项。
第九条 协会应及时将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通过协会信息披露途径告知会员,并上报市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条 协会应关注本行业信息动态,关注将对协会运作和会员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并及时告知会员。
第十一条 协会理事、秘书处工作人员,对协会未披露、且会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和义务,不得泄露公开,否则后果自负。
第十二条 协会有关人员失职给本行业造成负面影响的,应对其给予惩诫。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协会九届二次理事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协会秘书处负责修订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