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制笔协会人事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协会人事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相关规定,结合协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管理,除遵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法令外,应执行本制度。
第二章 录 用
第三条 协会如因工作需要招聘专职人员,报协会理事长批准后,方可本着精干、高效原则公开,可采用考核或面试等办法录用品德优、学历高、能力强的应聘人员。
第四条 应聘人员经考核或面试合格后,办理试用手续。原则上试用期三个月,期满合格后予以正式录用;但成绩优秀者,可适当缩短其试用时间。
第五条 凡有下列情形者,不得录用: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通缉在案,尚未撤消的;
(四)吸食鸦片或其它毒品的;
(五)身体有缺陷、或健康状况欠佳,难以胜任工作的;
(六)未满十六周岁的;
(七)其它经本协会认定不适合的。
第六条 试用人员如因品行不良,工作欠佳或无故旷职者,可随时停止试用,予以辞退。
第七条 协会可根据单项工作或临时性工作需要聘用不定时工作人员、兼职工作人员。
第三章 服 务
第八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廉洁自律,尽心尽职履行岗位职责。应服从组织安排,保持团队合作精神。应主动联系企业,热情接待会员,耐心解释问题,自觉维护协会形象。
第九条 协会工作人员均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准时上下班,对承办工作争取时效,不拖延、不积压;
(二)服从上级指挥,如有不同意见,应婉转相告或以书面陈述。一经上级主管决定,应立即遵照实行;
(三)尽忠职守,保守业务上的机密;
(四)爱护协会财物,不浪费,不占公为私;
(五)遵守协会一切规章及工作守则;
(六)保持协会信誉,不作任何有损协会信誉的行为;
(七)待人接物要态度谦和,为会员企业提供良好的服务态度。
第四章 待遇及福利
第十条 协会实行标准工时制,星期六、星期天休假。
第十一条 依照兼顾协会的维持与发展和工作人员生活安定及逐步改善的原则,给予工作人员合理的报酬和待遇,以岗位定工资、按绩效定奖金。对承接购买政府服务和取得的各种奖励,由会长会议决定,按标准协会再予以奖励参与工作的相关人员。
第十二条 工作人员的基本待遇有:工资、奖金、奖励和补贴。
第十三条 工资在每月25日发放计入工作人员的银行账户。新进人员从报到之日起薪,离职人员自离职之日停薪,按日计算。
第五章 病事假等假期规定及待遇
第十四条 按国家规定,协会工作人员除双休日休息外,还享有法定带薪假日。
第十五条 协会工作人员请假,应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病假——因病治疗或休养者可请病假,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确定医疗期,病假期间待遇按《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二)事假——因私事待处理者,视具体情况,在不影响日常工作的前提下可申请事假,需提前报协会秘书长审批。请事假每个季度在两个工作日以内的,照发工资,超过两个工作日以上的,其超过天数不发工资。每天的扣薪标准是:月基本工资/20.92天。
(三)年休假——工作人员在协会连续工作满一年后,可按《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享受带薪年休假。
(四)产假——女职工产假可按当地规定执行。
(五)婚丧假——由本协会领导批准,酌情给予假期,工资照发。
第六章 考 核
第十六条 本协会工作人员考核分为:
(一)试用考核:试用期间(三个月)考核,期满考核合格者,予以正式录用。
(二)平时考核:根据岗位职责、考核标准和工作要求进行考核,每年进行一次。
第十七条 根据考核成绩和协会年度绩效确定年度奖金分配。
第七章 离 职
第十八条 协会工作人员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应予停职。停职期间,工作移交、工资停发。
第十九条 前条情况如经查明,无过失或判决无罪者,可申请复职,如准予复职,除因非本身过失而致停职者外,不得要求补发其停职期间之薪水。
第二十条 工作人员对其所承受工作不能胜任时,协会可提出解雇,并在三十日前预先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一条 对被解雇人员除预告期间发给工资外,连续工作期满一年者,发给一个月薪水(以该被解雇者最后服务月份之薪水为准)。
第二十二条 工作人员辞职的,应于三十天前以书面形式提出,核准辞职后,应即办妥移交手续,但不发给任何补助或津贴。如未经核准或移交不清擅自离职者,以免职处理。如因移交不清,致协会损失的,应依法赔偿。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协会九届二次理事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协会秘书处负责修订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