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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制笔协会民主选举制度

来源: 本站 作者: 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24-03-02 13:25:00 浏览次数: 8

温州市制笔协会民主选举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的民主选举工作,保障会员依法行使民主选举权利,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会章程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所有的民主选举工作,都全程接受温州市民政局的监督与指导。

第三条 本会理事、监事的产生,需经会员大会选举,以举手表决的方式;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产生,需经理事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本会监事长的产生,需经监事会议选举。获得参会人员1/2 以上同意的,方能当选。

第四条 本会届中增补或变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理事、监事,其候选人由会长会议提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采用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

第五条 本会换届选举工作,由上一届理事会负责组织筹备,成立换届选举筹备工作组具体实施。新一届会长、监事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候选人,由上一届理事会广泛征求各会员单位意见,在充分酝酿协商基础上,由会长办公会议提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产生。理事会后若有要增加候选人,则应有30 名以上的会员联名荐举,经本人同意方可获得候选人资格。本会换届选举必须召开会员大会和理事会议,不得采用通讯方式召开换届选举会议。

第六条 本会采用等额选举或差额选举的形式,对正式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反对票或者另选他人,也可以投弃权票。

第七条 本会每次选举前,会议主持人应介绍候选人基本情况,必要时个别候选人可以做规定时间的演讲。

第八条 本会每次选举前,监事会必须对参加会议的会员资格进行审核,确认选举合法有效性。

第九条本会每次选举,必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产生监票人、计票人。正式候选人不得担任监票人、计票人。

第十条 本会每次选举,均由监票人清点参加选举的人数。会员大会的选举须出席会员超过全体会员2/3 以上,方为有效;理事会的选举须出席理事超过全体理事 2/3 以上,方为有效;监事会的选举须出席监事超过全体监事 2/3 以上,方为有效。

第十一条 本会每次选举都要做出记录,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由监票人当场向大会宣布选举结果。

第十二条 本会选举结束后,应按规定于会后30 天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或备案手续。

第十三条 以威胁、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第十四条 本制度经九届二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