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协会重大活动管理,提高协会工作透明度,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依据《温州市制笔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活动报告是指将可能对本行业产生重大影响的活动,在规定时间向市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部门书面报告。
第三条 协会重大活动应当严格遵守协会章程规定,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体现会员意志,有利于促进行业和企业发展,同时不得损害社会公众利益。
第三条 协会重大活动的内容:
(一)会员大会;
(二)协会换届;
(三)修改章程;
(四)出国交流活动;
(五)其他重大活动。
第四条 协会重大活动,应从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部门报告。
第五条 协会重大活动报告均以书面形式,主要内容包括:活动时间、地点、内容、方式、规模、参加人员等方面。
第六条 协会重大活动报告送达后,经受理部门审查认为,有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或协会章程的,应立即停止活动,或调整优化符合审查后再开展活动。
第七条 重大活动报告材料应归档保管。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协会九届二次理事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九条 本制度由协会秘书处负责修订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