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协会治理结构,建立和健全监督体系,确保协会工作依法合规,根据国家、省市有关社会组织管理规定,结合协会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指的监事会,是指由各会员单位通过会员大会选举会员代表组成的对协会决策和各项活动行使监督、检查职能的机构。
第三条 本协会全体监事应当遵守本规则的规定。
第四条 监事会对监督协会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负责,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
第五条 协会监事会由三名成员组成,设监事长一名,监事由理事会提名,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协会监事为非专职监事。
第七条 协会监事会成员由协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提名候选人,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并依法办理任免手续。
第八条 协会监事每届任期三年,同理事会任期,可连选连任,但一般不超过两届。监事在任期内,会员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三章 监事的任职资格
第九条 协会监事的任职资格:
(一)所在企业为协会非理事会员单位,没有担任协会任何职务,没有兼职财会工作;
(二)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廉洁奉公,公道正派;
(三)热心协会事业,并具备相应工作阅历和经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条 理事会成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章 监事会的职权和责任
第十一条 协会监事会或监事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对协会的决策、决议、计划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二)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对协会的会费收缴、使用及财务预算、支出和决算等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三)对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任职人员和社会团体聘请的工作人员工作情况进行监督;
(四)对协会的内部机构的设置、运行及各类人员的任免进行监督;
(五)监事列席协会理事会会议,有权向协会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但不享有表决权;
(六)对协会的理事、会员违反协会纪律,损害协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执行。
(七)协会监事会应遵守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十二条 监事长行使以下权利: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决定是否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二)检查监事会决议实施情况,并向监事会报告决议的执行结果;
(三)代表监事会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四)签署监事会的决议和建议;
(五)协会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十三条 监事应履行以下责任:
(一)遵守协会章程,严格执行监事会决议,保守机密,忠实履行监督职责;
(二)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协会章程的规定,给协会造成损害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三)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决议致使协会利益和员工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参加决议的监事应负相应责任;但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免除责任。
第五章 监事会的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协会监事会议事方式主要是定期会议、日常会议和专题会议。一般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或其授权代表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做出决议,应经全体监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可采取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方式,不得以鼓掌方式进行表决。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一般每年至少召开二次,监事要求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时,由监事长决定。协会秘书处应提前七天将会议时间、地点、议题、表决事项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监事。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时,可以邀请社团负责人、秘书长或其他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监事因故不能参加监事会会议,可事先提交书面意见或书面表决,也可书面委托其他监事,委托书应注明授权事项。监事会主席因故不能出席监事会会议的,可指定监事代为主持会议。
第十七条 监事会决议应形成书面文件,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由监事会主席签发。
第十八条 监事会决议应指定监事执行,并由指定监事向监事会报告执行情况。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协会九届二次理事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规定执行。本规则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