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制笔协会印章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温州市制笔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印章的管理,维护印章的严肃性,确保印章安全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章管理办法》,结合协会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印章包括协会行政印章、协会法人印章、协会专用印章(如财务专用章、合同章)等。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印章应由协会理事长办公会议决定,并根据国家的有关制度制作。
第二章 印章的管理
第四条 协会秘书处是协会各类印章的管理部门,秘书长是具体负责人。秘书长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指定专人保管和使用印章。
第五条 协会印章刻制后,要指定专人进行压印登记并发文启用。如遇协会更名或因印章磨损需更换应报协会理事长办公会议同意方可更换印章,并及时将原印章封存或销毁。
第六条 协会内设机构一般不刻制印章,确因工作需要应由协会秘书处报理事长办公会议同意方可刻制。
第七条 协会秘书长对本单位印章负有监管责任,监印人要确保印章存放安全。印章若遗应立即报告协会理事长,并及时登报声明该印章作废。
第八条 使用印章办理登记手续。登记项目包括:用印日期、事由、印数、用印人和批准人。监印人在用印时要审阅、了解用印内容,核实、清点用印数量。监印人盖章时要规范,使盖出的印章端正、清晰、美观。落款处加盖的印章应“骑年压月”。
第九条 所有使用协会印章的公文、公函、协议书、合同书以及各种报表、申报材料等,要指定专人负责,统一编号,分类登记,并归入协会秘书处档案。
第十条 监印人要坚持原则,对不符合规定用印,监印人有权拒绝并向协会秘书长或协会理事长汇报。
第十一条 协会印章原则上不借出使用,特殊情况须借出使用时,用印人须提出申请,由印章监管人批准后方可借出,并派人监印。
第三章 印章的使用
第十二条 协会的行政印章主要用于协会公文公函、协会合同或协议、项目申报书(表)、成果申报或鉴定书(表)、专利申请书、协会及会员单位人员因公出国审核件、协会颁发奖励证书、介绍信等用印。
第十三条 协会的法人印章、专用印章(如财务专用章)是协会履行在某一专项业务而使用的印章。该印章只代表印章上刊明的使用范围。
第十四条 协会行政印章的使用程序,协会一般公文、公函等文件,应有协会秘书处负责人签名;协会重要公文、公函等文件,应有协会理事长或分管此项工作的副理事长签名后方可使用。
第十五条 协会的法人印章、专用印章(如财务专用章)使用程序必须在法定授权范围内按制度使用。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协会内部任何个人不得违反本制度,擅自刻制和违规使用印章。如有违反将按有关制度给予当事人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协会九届二次理事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协会秘书处负责修订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