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制笔协会会议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协会会议管理,提高会议效率和效能,根据《温州市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办法》和《温州市制笔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会员大会制度
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一)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本会的解散、分立、终止等事宜;
5、通过会费标准;
6、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二)会员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并提前1 个月,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三)会员大会每届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次。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四)会员大会召开的日期、议程等由会长会议提议理事会议通过。会议有关的一应筹备工作,由秘书处负责落实。秘书处在会员大会召开的两周前,将大会通知书面或通过电子邮件等通讯方式送达各会员。
(五)会员大会须全体会员2/3 以上出席方能召开,会员大会的决议,须经全体到会会员 1/2 以上赞成方能生效。决定终止事宜等重大事务需要全体会员 2/3 以上同意方能生效。
第三条 理事会议制度
(一)理事会由协会全体理事组成,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二)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推举协会名誉会长、顾问;
3、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4、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三)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四)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五)理事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大会同时换届。
(六)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由会长会议商量决议换届事宜,经理事会议通过;
(七)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
第四条会长办公会议制度
由协会会长及全体副会长组成,是在协会的会员大会和理事会闭会期间协会工作的一项制度,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召开次数。
(一)会长办公会议的职权是:
(1)定调年度工作计划,定期听取工作汇报;
(2)监督检查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情况,发现有违反会员大会决议的现象,有权予以纠正;
(3)检查协会内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有权予以纠正违反协会管理制度现象;
(4)决定并提出理事会议的议程事项;
(5)决定协会的重大活动举行及其他重大事项的落实。
第五条 所有会议应本着讲求实效原则,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会议。
第六条 协会秘书处应于会前5-7天(紧急临时会议除外)通知与会成员,其中理事会议和会长办公会议应提前将会议需讨论研究的问题通知与会人员。
第七条 各种会议都应实行会前签到制度,要有专人负责记录。
第八条 会议记录作为协会工作资料,归档保存,备忘各项决定,以便对照检查落实。
第九条 会议与会成员应准时到会,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缺席,因故不能出席会议者,应提前请假,经协会秘书处同意可委托有关人员参加。
第十条 本制度须经九届二次理事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协会秘书处负责修订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