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制笔协会会费使用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协会正常活动经费,切实为行业发展和会员服务,根据协会章程和社会组织监管部门规定精神,结合本协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会员会费是指协会在国家法规、政策许可的范围内,依据本会章程规定收取的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的款项(以下简称“会费”)。
第三条 会费收取坚持取之有度、用之得当原则。
第四条 会费的标准,由协会秘书处提出议案,经协会理事会审议、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市民政局审定。
第二章 会费的标准和收取
第五条 本会会费按年度收取,每年的第三季度为会费缴纳时间。
第六条 会费标准:会员单位:公司1500元/年、工厂600元/年;理事单位:5000元/年;会长、副会长单位:15000元/年(本会费收取标准已经九届一次会员大会通过,会费标准如有变动,以会员大会通过为准)。
第七条 会费减免
当年缴纳会费确有困难的会员,可向协会秘书处提出减免申请,经协会理事会、或协会理事长办公会审议同意,适当减免。但未经协会同意,无故不缴纳会费达2年的,按《章程》规定,作自动退会处理。
第八条 协会办公室负责会费收取,设立会费收支账册。
第九条 会员缴纳会费时,可以现金、支票或电子支付方式直接缴纳或汇入本会账户。会费在事业收支中列支。
第十条 协会收到会费后,应及时开具由财政部门监制的“浙江省社会团体会费票据(电子)”。
第三章 会费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一条 加强会费收支管理,并接受协会理事会、监事会和政府社会组织监管部门、财政部门监管。
第十二条 会费用途如下:
(一)协会办公经费;
(二)协会专、兼职工作人员薪酬、福利;
(三)为会员提供的发行资料、刊物及通讯费用;
(四)协会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会长办公会议等各种会议经费;
(五)围绕协会宗旨开展业务活动经费。
第四章 会费的监管
第十三条 协会每年向理事会报告会费收支情况。
第十四条 每年按时进行年检,接受社会组织登记管理部门的监管,并接受社会组织登记部门检查。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协会九届二次理事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协会秘书处负责修订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