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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制笔协会财务管理制度

来源: 本站 作者: 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24-03-02 13:37:22 浏览次数: 224

温州市制笔协会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经费的使用,使协会的各项经济活动有章可循,依据《温州市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办法》和《温州制笔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财务工作职责和管理

(一)协会的财务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

(二)秘书处负责编制协会年度收支计划,报会长办公会议审议,提交理事会审定,并组织贯彻执行;

(三)负责固定资产增减变动的会计核算和监督以及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工作,全面反映和监督固定资产的增、减值和变动情况;

(四)根据协会的收支情况,按月、季编制财务报表。月财务报表分别报会长、秘书长;半年、年度财务报表报理事会;

(五)负责应收款、应付款和现金银行存款的管理,以及日常经费报销工作,并做好清算拖欠款及催收工作,保证资金的完整、安全;

(六)所有财务项目必须由本届监事会审查监督,监事长审批;

(七)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税务机关和业务指导单位对财务工作的检查、监督和财务审计工作;

(七)负责保管会计档案以及固定资产等资料,负责电算化系统的使用。

第三条  会计管理制度

(一)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本会保持会计信息口径一致、互相可比,统一设置会计科目和账簿,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二)遵守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原则,并采用借贷记账法记账;

(三)会计核算以本会实际发生经济活动情况为依据,客观真实地记录反映各项收支情况及其结果;

(四)根据统一的会计期间,完整、及时地进行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会计报表,并确保报表内容的真实、有效;

(五)经费支出按办事机构财务制度经费审批程序执行;

(六)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妥善保管会计资料、会计档案;

(七)本会的资产,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八)结合本单位活动的特点,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和管理水平。

第四条  出纳管理制度

(一)出纳人员应该以审核好的会计凭证为依据进行现金收付及银行存款的支付;

(二)认真及时逐笔登记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并做到日清月结;

(三)遵守银行库存现金限额的规定,当日收款应及时送到银行,不得坐支现金;

(四)严格履行借款手续,未经领导批准不准私自借款。不得以白条冲抵现金,不准利用本协会银行帐户代其他单位或个人存取现金;

(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支票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支票管理制度,认真保管好支票。过期或作废的支票应及时注销;

(六)签发的支票应如实填写收款单位、金额或限额及签发日期和用途;

(七)每日终了,应按规定进行银行存款日记账、现金日记账的结账、盘点。月末终了,应及时与总账及银行存款对账单核对相符。做到账账相符、账款相符;

(八)正确编制银行未达帐余额调节表,保证做到与银行对账单余额核对相符。

第五条  本会经费的管理

(一)协会经费开支按照预算在先、开支在后的原则进行。每年的费用开支情况须向理事会报告;

(二)报销手续。凡一切合法报销凭证必须由经办人、证明人签名,并注明原因及用途,经会计人员审核后报会长或会长授权的秘书长审批;

(三)审批权限:协会常规支出在5000 元以下的,由会长授权秘书长审批,5000元以上的支出由会长审批,超过 10000 元以上的支出,由会长办公会议决定; 

(四)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五)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或注销登记、撤销登记的,应按规定进行或接受财务审计。

第六条  本会人员工资及福利

(一)协会秘书处专职人员的工资及福利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二)聘任制的秘书长工资福利由理事会自行决定;

(三)协会聘用专家的聘金参照相关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临时聘用人员的聘金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由秘书处拟定后报会长批准;

(五)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参加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

第七条  本会固定资产的管理

(一)固定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购置、维修与改良、调拨、移交、报废、处置及盘点等;

(二)协会秘书处是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购置和安全等方面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包括:编制固定资产目录,设立固定资产卡片,办理固定资产的申购、验收、移交、报废、处置等手续,组织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定期与财务人员进行固定资产核算,确保固定资产账、卡、物相符;

(三)固定资产的使用部门是固定资产使用、保管、维护的直接责任者,应严格遵守设备操作规程和维护保养制度,合理使用固定资产,避免人为损失。

第八条  本会旅差费用的管理

(一)因公出差需事先经协会领导、办公室秘书长请示,方可出差;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

(三)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及市内交通实行定额包干;

(四)有下列情况的人员不能享受出差有关补助:(1)已享受会议、培训伙食者;(2)已享受讲课补贴、野外津贴等其他补贴者。

第九条  本制度经九届二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秘书处负责修订和解释。